早报讯
女青年做流产手术时,医院组织医学院实习生观摩手术。手术后女青年得知此事,认为医院侵害了自己的隐私,将其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精神损失。(本报曾于2003年10月29日报道)昨日市南法院做出一审判决,被告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万元。
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,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,医学教学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,但是不能以牺牲公民的隐私权为代价。患者的隐私权与医院的教学利益有一定冲突,但这种冲突并非不可消除。昨日市南法院做出一审判决,要求医院赔偿女青年精神损失费1万元。医院方当场表示不服判决,提起上诉。(段海鹰)